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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六起转基因管理违规案例被通报!涉及头部企业

作为我国十六个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之一

近年来,转基因农业技术蓬勃发展

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监督检查发现

少数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

农业转基因试验、种植、经营等活动

具体了解一下

坚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底线

2022 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职责,持续强化研究试验、南繁试验、进口加工、种子生产经营等环节监管。农业农村部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各单位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活动,同时也发现少数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农业转基因试验、种植、经营等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门已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了严肃处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四川正红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环境释放试验问题。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技术检测机构检测发现,四川正红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转基因玉米试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试验,销毁涉案的转基因玉米材料,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关于海南九圣禾农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环境释放试验问题。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技术检测机构检测发现,海南九圣禾农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转基因玉米试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试验,销毁涉案的转基因玉米材料,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关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某经营门店违反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规定销售转基因大豆问题。

南昌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发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某经营门店违反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规定销售转基因大豆,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没有标识的转基因大豆和召回没有标识的转基因大豆,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关于江西省南昌市经营者罗某违反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规定销售转基因大豆问题。

南昌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发现,江西省南昌市经营者罗某违反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规定销售转基因大豆,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没有标识的转基因大豆和召回没有标识的转基因大豆,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545元、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关于北京万农先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违规开展转基因玉米试验问题。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技术检测机构检测发现,北京万农先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参试的夏玉米品种“NF2556”含有转基因成分。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试验,并对违规作物进行铲除和灭活。

六、关于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违规开展转基因玉米试验问题。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技术检测机构检测发现,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新蔡县试种已获安全证书的转基因玉米,未按照要求向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试验,并对违规作物进行铲除和灭活。

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加工、标识等活动,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控。

特此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2月3日

随着种业振兴行动深入实施

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强化

一批批种业侵权违法犯罪行为

遭受严厉打击

日前,海南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种业领域一事件入选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入选“典型案例”

日前,海南高院对外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京研寿光公司与新疆昌丰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成功入选。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十则典型案例类型新颖、有一定社会影响,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审判领域,与英烈荣誉、破产重整、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反映了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法治进程,也展示了海南法院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典型案例

京研寿光公司与新疆昌丰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案情概要:“都蜜5号”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京研寿光公司主张新疆昌丰公司在植物新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临时保护期内以“世纪蜜二十五号”生产、销售实为“都蜜5号”的种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疆昌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都蜜5号”甜瓜种子,支付“都蜜5号”临时保护期内的甜瓜新品种使用费、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京研寿光公司提交起诉前其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新疆昌丰公司向京研寿光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临时保护期享有的追偿权利的保护,对权利人起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审查规则以及合理开支的分担具有典型性和积极意义。我国甜瓜在世界水果生产和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司法审判全面保护甜瓜植物新品种权人的科技成果,将有利于促进种业自主创新,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本案被诉种子的生产地为新疆,销售地为海南,对两地的甜瓜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具有一定影响,本案判决生效后对系列案件的处理产生了有益的推动作用,促成另案双方当事人达成70万元的使用费支付协议和品种权许可协议,取得了较好的示范引领效果。

目录

案例1: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2: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3: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例4:黄某某诬告陷害案

案例5:鑫海公司申请中铁旅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6:南盾公司与海南省市监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案例7:京研寿光公司与新疆昌丰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案例8:羊某某、李某某失火、非法狩猎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9:诚记水行与海口市监局食品经营行政处罚案

案例10: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及执行系列案

来源丨农业农村部科教司、海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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