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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公司发布针对某电商的“打假声明”,却被判赔5万元,为啥?

互联网信息因其发布媒介便捷、信息生成多源,往往真假难辨,甚至就连官方的“打假声明”也可能暗藏玄机。近日,我院审理的一起商业诋毁纠纷中,一家农药公司在其官网公开发布一篇针对淘宝店铺的“打假声明”文章,虽然文章浏览量仅71次,但这家农药公司却被判赔5万元,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案情回顾

原告淘宝公司系网购零售平台淘宝网的运营公司。被告***公司系一家生产、研发、销售低毒农药制剂、肥料、化肥的企业。2021年6月1日,***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官方打假声明:我公司产品不在任何网络渠道销售》一文,文中载明“但时至今日,***产品仍被淘宝商铺及其他网站肆意销售,误导和欺骗一直信赖并支持***的葡萄种植户们” 、“不要相信在淘宝及任何网站平台的非法经营”、“从即日起立即停止淘宝销售***公司所有产品”、“对于这些未经授权私自在网络渠道售卖的违法行为”等文字内容和使用标识了“假”字的淘宝商品的截图和淘宝店铺的截图的图片内容,截至庭审时,该文章浏览量仅为71人次。

淘宝公司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并连续三个月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公司辩称,其生产的产品均为线下销售,涉案店铺与***公司均没有合作,***公司有充分理由判定涉案店铺销售的为假冒产品,不存在侵犯任何主体商誉的主观故意、过失;淘宝公司为网络销售平台,不是实际的销售者、经营者,非适格原告;涉案文章的浏览量仅为71,不足以影响任何主体的商誉;淘宝公司要求***公司致歉以及15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为,淘宝公司与***公司拥有相同的潜在消费者群体,二者之间既存在交易机会的争夺,也存在商业利益的冲突,客观上具有竞争关系。

在案证据显示,***公司指控的淘宝店铺有市场渠道合法取得***公司的产品。***公司在未购买商品并确认产品真假,且无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发表涉案文章,将网络渠道销售其公司产品的行为表述为非法经营,将涉案店铺及所售的产品定性为“假”,***公司发布的上述虚假信息,足以误导消费者产生涉案店铺所售相关产品为假的认知,因涉案店铺均在淘宝网上运营,涉案文章多处明示淘宝网上有假货销售,损害了淘宝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综上,***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余杭法院综合考虑淘宝公司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被告***公司承担五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连续七日在其公司官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称为商业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战略资源,市场主体有权对其他主体的经营行为作出评论,但该评论应秉承诚信原则,合理公允且客观真实。

 如缺乏确凿证据,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有损其他经营主体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警示广大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发布类似的“打假声明”时,应善尽谨慎注意义务,切勿罔顾后果而损人不利己。

文章来源:未来科技城人民法庭、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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